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川1922民初19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南江县妇幼保健院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江县妇幼保健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江县妇幼保健院及反诉原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江县妇幼保健院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35379.00元,减半收取17689.50元,由原告南江县妇幼保健院负担;反诉费16971.00元,减半收取8485.50,由反诉原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清泉
人民陪审员 佘孝奎
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
书 记 员 王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