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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结构有限公司与山西星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3民初3266号 原告:长治市***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余庄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西星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府后东街116号百汇综合楼三楼A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长治市***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星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长治市***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1元,由原告长治市***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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