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3民初3266号
原告:长治市***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余庄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西星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府后东街116号百汇综合楼三楼A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长治市***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星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长治市***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1元,由原告长治市***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