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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某某结构有限公司与山西星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3民初3266号 原告:长治市***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余庄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西星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府后东街116号百汇综合楼三楼A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长治市***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星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长治市***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1元,由原告长治市***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