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同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内江市宝森建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4财保1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 重庆同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新华村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540871874。
法定代表人:夏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省内江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天河街8号1幢2单元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446673422。
法定代表人:周胜军,该公司负责人。
重庆同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内江市**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渝0104执保316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重庆同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同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同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曾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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