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内江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992号
申请人:四川省内江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天河街8号1幢2单元3-3号。
法定代表人:周胜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申请人四川省内江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在162699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200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内江市**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162699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舒清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