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3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公毅村12组。
法定代表人:刘礼川,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天河街8号1幢2单元3-3号。
法定代表人:周胜军,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137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了冻结。现申请人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川0114执保137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