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011执2894号
申请执行人:茂县胜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3MA62F2J082,住所地阿坝州茂县**镇顺城村东大街(***房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446673422,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栖霞路890号商铺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本院在执行茂县胜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茂县胜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1011民初3532号民事调解书对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严格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23)川1011民初3532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