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建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宜宾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8民初1920号
原告:宜宾建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裕隆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11894。
法定代表人:杨祖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康,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矿泉小区4幢第四层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678370339E。
法定代表人:肖吉丛。
原告宜宾建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建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鸿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