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8民初2227号
原告:四川鼎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宜宾建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裕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11894。
法定代表人:邓永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跃林,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康,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振兴路(宏基振兴商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678370339E。
法定代表人:肖吉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波,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鼎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鼎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安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赫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