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9民初1443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德谦、罗玲,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宜宾建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裕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11894。
法定代表人:杨祖强,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宾市公路局,,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路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2004520671505。
负责人:孙洪。
第三人:宜宾市翠屏区陈海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江北翠屏新区华富戎州兴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6MWJG2T。
经营者:陈长海。
原告***与被告***、宜宾建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宜宾市公路局,第三人宜宾市翠屏区陈海机械设备租赁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东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龚荣飞
书 记 员 彭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