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3民初2310号 起诉人: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邮寄的起诉状。起诉人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公司)以宜宾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退还起诉人超付的工程款及相关费用等共计490758.36元;2、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0日,起诉人因******新城至宜叙高速公路兴文世海互通段求雨山隧道机电安装工程,与被起诉人签订《劳务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被起诉人承担求雨山隧道机电安装劳务,合同预定价格为1675440元,采用劳务清单计价,最终结算金额为工程业主方及审计部门审定后的总结算价格下浮23.5%后的40%。至2017年12月工程施工完毕,起诉人累计支付被起诉人工程款及相关费用共2962230.44元。2020年6月30日,工程业主方委托的审计单位出具了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随即起诉人要求与被起诉人办理最终结算,被起诉人一直未办理。起诉人依据合同约定及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对被起诉人实施的机电工程安装劳务办理了最终结算,结算金额为2471472.08元。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退还起诉人超付的工程款及相关费用,但被起诉人一直未退。为了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范畴。本案的工程地点在合同中明确为宜宾市兴文县兴文一级公路求雨山隧道,故本院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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