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02民初1001号
原告:四川鼎能路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2010262104。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1044488。
被告:兴文县僰某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崃佛某(成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鼎能路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兴文县僰某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崃佛某(成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鼎能路某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鼎能路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442元,减半收取计100221元,由原告四川鼎能路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