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82民初270号
原告: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振兴路南文化北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武小康,男,汉族,1972年2月5日生,现住河津市小梁乡武家堡村,身份证号:×××。
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瑞平,职务:经理。
原告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并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刘天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艳艳
书 记 员 侯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