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82民初1846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5月20日生,住陕西省白河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25日生,住陕西省白河县。
被告: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振兴路南文华北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武小康,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明杰,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生,住址:河津市铝基地曙光区13栋1门18号,身份证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黎龙,男,汉族,1973年8月8日生,住址:河津市新耿南街童装厂家属院9号,身份证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天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艳艳
书 记 员   武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