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通号轨道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15868号之一
原告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号轨道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158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通号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长沙市榔梨支行6080××××3448账户、5859********账户,中国银行湖南湘江新区分行营业部611949688888账户,查封被申请人通号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湘AL××**梅赛德斯奔驰汽车的车辆过户手续。申请人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通号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长沙市榔梨支行6080××××3448账户、5859********账户,中国银行湖南湘江新区分行营业部611949688888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通号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长沙市榔梨支行6080××××3448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通号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长沙市榔梨支行5859××××7804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通号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湖南湘江新区分行营业部611949688888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鸣
法官助理叶胜眉 书记员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