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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北京利玛环太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银鑫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1002民初1103号
原告北京利玛环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银鑫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利玛环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利玛环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6元,减半收取2548元,由原告北京利玛环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健
书记员 段荣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