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11976号
原告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331876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0150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5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3288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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