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财保111号
申请人: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8号楼30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吉林省同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东路166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同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675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186756.7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同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675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54元,由申请人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