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水天一色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04执1514号 申请执行人: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水天一色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与崇文街交叉口东10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水天一色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18102元,执行经过如下: 1、于2023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于2023年7月14日、10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车辆、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3、执行人员到民事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经点对点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5、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线索。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以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04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