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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辖终34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黄敏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银英,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吴瑞麟。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异议的(2017)粤0112民初4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交货地不是合同履行地,且本案约定的是“到货地”并非“交货地”,原审法院认为到货地(交货地)就是合同履行地进而认定其无管辖权是错误的。其是在白云区将货物交付给物流。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由广州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震华
审 判 员  马健中
代理审判员  汪 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琼丽
容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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