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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公司与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501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个旧市明珠小区附属楼1号。
法定代表人吴瑞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绍荣,系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个旧市中山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周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250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2542500.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云2501执69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费人民币27825元,由被执行人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未交)。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丽春
审 判 员  余亚娟
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