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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民初592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蒙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春,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蒙自市。
被告:***,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个旧市明珠小区附属楼1号。
法定代表人:吴瑞麟,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保山市瑞海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西侧(与升阳路交叉口以北)。
法定代表人:潘钢,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瑞海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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