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502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瑞麟,执行董事。
住所地:个旧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生,汉族,住泸西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生,汉族,住昆明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生,汉族,住重庆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1894.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进行了冻结。后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人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就还款达成了一致协议:1、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5万元;2、本案执行标的为191894.85元,现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17.5万元后,申请人放弃对剩余款项16894.85元的执行;3、本案执行费277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4、其它无争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2502执2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 滔
审判员 黄健秋
审判员 普志国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