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华建建设(甘肃)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肃中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3民初4118号
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王家坪4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均,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甘肃杰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面滩268号。
法定代表人:罗万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临庆,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肃中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9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甘肃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玉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