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华建建设(甘肃)集团有限公司

***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甘肃世代永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05民初4465号

原告***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机械装备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强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振初,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世代永兴装饰工程有限公,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面滩**号号。

法定代表人罗万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宇建筑材料有限公,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岗**路**号**幢**单元**室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孙隆德,男,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辉公司)与被告甘肃世代永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孙隆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强辉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强辉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20元减半收取9060元,由***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崔 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