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财保110号
申请人:巴中美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44655907P,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江南尚城6栋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42176R,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渝北区物业发展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470654。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巴中美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区物业发展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南江县××街道××街(南门广场商住楼)处A1段二层806平方米的房屋,并提供案外人***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新区××巷门市19.02平方米【巴房权证(北)字第0×**号】和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巷江北新区26号楼170.30平方米【巴房权证(北)字第0×**号】商业用房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南江县××街道××街(南门广场商住楼)处A1段二层806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计算;
二、查封担保财产:***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新区××巷门市19.02平方米【巴房权证(北)字第0×**号】和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巷江北新区26号楼170.30平方米【巴房权证(北)字第0×**号】;查封期限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计算。
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申请人巴中美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