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5270号
原告:巴中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小区丽阳广场A幢一楼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0913800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苟强,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5日,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四川省巴中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江南尚城6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446590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巴中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巴中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现原告巴中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巴中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