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同圆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市同圆装饰装修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九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全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1912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同圆装饰装修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杨家镇罗汉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841664574。

法定代表人:陈凡。

被执行人:四川九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元华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7361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5月2日,汉族,住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49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九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3765元(其中本金51698元,执行费834元,案件受理费740元,截止2020年9月14日资金利息9823元、加倍利息6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骆德跃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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