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19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同圆装饰装修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杨家镇罗汉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841664574。
法定代表人:陈凡。
被执行人:四川九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元华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7361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5月2日,汉族,住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49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51698元(未含利息)。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本院从2020年10月15日起通过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除2020年10月26日、10月27日分别查封的***名下川BK××××号川H××××号车辆外(车辆未实际扣押),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本院又于2020年11月4日轮候查封的***名下位于广元市朝天区××镇××路××号××号的房产。本院又通过广元市及成都市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找被执行人名下其他不动产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为0元,本案未执行的标的额为51698元(未含利息)。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781执19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申请续行查封。
审判长 万 钦
审判员 王金洪
审判员 骆德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