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同圆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市同圆装饰装修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6执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同圆装饰装修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杨家镇罗汉寺村。

法定代表人:陈凡,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永碧,绵阳市涪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2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申请人绵阳市同圆装饰装修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726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21年5月起,每月向申请人绵阳市同圆装饰装修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500元直至全部支付完毕止;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强制措施;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将恢复本案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6执1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系统内以长期和解协议终结执行结案。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 宁

审判员 李安禄

审判员 廖 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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