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584号
原告:绵阳市同圆装饰装修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8416645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绵阳市同圆装饰装修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绵阳市同圆装饰装修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有权益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市同圆装饰装修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00元,由绵阳市同圆装饰装修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