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建筑工程公司

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0201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2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960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284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50000元,剩余标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201执104号、(2021)黔0201执恢31号案件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