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0201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钟山区荷办三洋建筑物资租赁与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作出的(2018)黔0201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山区荷办三洋建筑物资租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619302.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859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履行160000元,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0736.78元(其中2841元用于缴纳(2021)黔0201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费),本院将剩余467895.7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含执行费8593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201执756号、(2021)黔0201执恢33号案件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