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若羌硕博矿业有限公司、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执保205号 申请人:若羌硕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王进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若羌硕博矿业有限公司与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若羌硕博矿业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xxxx、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羌县支行账号x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新城区支行账号xxxx、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羌县支行账号xxxx共计1,379,368.5元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xxxx、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羌县支行账号x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新城区支行账号xxxx、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羌县支行账号xxxx共计1,379,368.5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穆拉提阿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