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执保204号
申请人: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渝,新疆阿尔***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绿岛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绿岛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新疆绿岛生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xxxx账户中12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绿岛生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xxxx账户中12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穆拉提阿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