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5909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巴州若羌县新区。
原告**与被告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另,因审理中原告将诉讼标的减少为10000元,故本案诉讼费用应当按减少后的诉讼标的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67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64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韦 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何 明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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