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4民初233号 原告: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渝,新疆阿尔***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原告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艾尼瓦尔热合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热 **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