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4民初233号
原告: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渝,新疆阿尔***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原告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巴州若羌众邦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艾尼瓦尔热合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热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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