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程远信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双鸭山程远信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双鸭山市新立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503民初39号 原告:双鸭山程远信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原焦化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新立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新立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双鸭山程远信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新立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双鸭山程远信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设备款1239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47800.00元;3.判令被告自2022年4月1日起以123.9万元为本金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双方于2020年10月15日签订一份《醇基燃料燃烧器锅炉储罐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燃烧锅炉改为醇基清洁燃料热源工程项目;合同总款1389000.00元,附工程改造主要设备价格表;交货时间于本合同生效后40天;调试完毕时间5天;付款方式:2020年12月末前支付乙方工程款20万元,2022年3月末前一次或两次付清乙方(原告)垫付的工程尾款;工程验收:设备工程完工后,***双方共同进行检查与系统调试。并检查调试后双方签写设备合格验收单,验收合格后甲方(被告)应管理好避免触碰及损坏,如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在2022年3月末前没有付清乙方垫付的全部工程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除工程总款以外的违约金工程总款的20%。质保期1年,争议解决:出现纠纷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承建的醇基清洁燃料热源工程项目于2020年11月30日完工,经验收合格,并由被告方接收。被告只支付工程款15万元,被告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788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根据原告起诉书中的事实与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不适用约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点不在本院辖区内,为此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双鸭山程远信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0.6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