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503民初40号
原告:双鸭山程远信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原焦化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鸭山程远信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双鸭山程远信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双鸭山程远信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司 洋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