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81民初1839号
申请人:宿迁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盛德商务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闫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北路288号新安街道众创产业园A-20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海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宿迁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宿迁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在南京银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共计23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在南京银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共计2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季明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