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倡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97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北路288号新安街道众创产业园A-2003。
法定代表人:陈勇丽,该单位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倡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王化南,该单位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审第三人:宋东方,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上诉人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倡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宋东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1民初7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华
审判员  宋新河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