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民初5169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贵,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新北路288号新安街道众创产业园A-2003。
法定代表人:陈勇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丁克武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巍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