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康居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市康居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2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康居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1号办公楼(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临港经济区1号1号楼36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康居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康居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2017)津仲字第50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已依法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2017)津仲字第506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白中信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