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1执3039号
被执行人:龙口市枫华建筑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枫华建筑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龙口市枫华建筑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1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