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龙口市枫华建筑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1执325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龙口市枫华建筑按装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枫华建筑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龙口市枫华建筑按装有限公司在青岛银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2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