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龙口市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81民初626号
原告:***,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霞(系原告女儿),女,汉族,居民,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山东高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2318Q。
法定代表人:王英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君,龙口通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龙口市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嘉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霞、王鹏飞,被告新嘉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内容不公开。
审 判 长  葛曙荣
人民陪审员  张治程
人民陪审员  刘宗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毓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