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1民初5331号
原告:***,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山东高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新嘉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2318Q。
法定代表人:王英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君,龙口通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龙口市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龙口市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迟亚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柳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