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龙口市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民终5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口诚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新嘉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口通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23)鲁0681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