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龙口第一中学东校、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81执异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第一中学东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龙口第一中学东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货币为种类物,虽然权利人对货币的占有可以认定为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不能简单根据占有即认定为所有。对于一般账户中的货币,应以账户名称为权属判断的基本标准。对于特定专用账户中的货币,应根据账户当事人对该货币的特殊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资金权属,并确定能否对该账户资金强制执行,法院只能对被执行人的自有存款采取强制执行。就本案而言,异议人在工商银行的16×××94账户和16×××14账户系以其开立的专用账户,其账户存款系全校教职工集体缴纳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集体存款和全校学生缴纳日常生活费用,虽存于异议人单位账户,由异议人统一管理,但均不属于异议人的自有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账户中的款项属于异议人所有。因此,异议人对该账户中款项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异议人的执行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理查明,原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第一中学东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鲁0681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被告龙口第一中学东校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维修款7989627.70元及利息(以7989627.7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7727元,减半收取33864元,由被告龙口第一中学东校负担。该判决生效后,因龙口第一中学东校未能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1月12日,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鲁0681执195号。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作出(2021)鲁0681执195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龙口第一中学东校在工商银行16×××94账户和16×××14账户存款。又于2021年2月2日依法作出(2021)鲁0681执195号之三、之四执行裁定,分别扣划了被执行人龙口第一中学东校在工商银行16×××14账户存款1033625.00元和16×××94账户存款8008.17元。 另查明:异议人在工商银行16×××94账户系专门用于缴纳全校教职工的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专用账户,该账户存款系全校教职工集体缴纳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集体存款;在工商银行16×××14账户是专门用于核算学校学生食堂日常生活费收支专用账户,该账户存款全部都是全校学生缴纳日常生活费用。均不属于异议人的自有存款。
撤销本院(2021)鲁0681执195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执行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柳金红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吕美杰
书 记 员  封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