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7556号
原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北马镇大陈家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34413。
法定代表人:王建生,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超,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勇,山东冠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蓝海路**蓝色智谷园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120265。
法定代表人:孙月焕,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歧,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口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芸,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致使本案无法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庆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