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7497号
原告:***,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斋,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北马镇大陈家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34413。
法定代表人:王建生,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湖,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龙口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龙口市东江街道驻地。
第三人:陈强,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原告***与被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龙口市东江街道办事处、陈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慧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裕丞